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2024-202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的精准度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和《河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河工大政学〔2022〕2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根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小组评议,学院审核、公示,学校审批与建立档案。做到制度严格,程序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一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导师(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二条 认定评议小组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各专业或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导师(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 20%。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学院和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
第三条 班级成立由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班干部代表、党员、积极分子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班级认定工作。对班级内的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评议、认定、分档排队等。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一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二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三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四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第二条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第三条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四条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第五条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第六条 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消费情况等有关因素,通过民主评议,科学合理地设定各种因素权重,制定符合工作实际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对提交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量化评估,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一)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虽能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但学生生活消费水平较低、生活困难的,划定为一般困难档;
(二)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能完全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划定为比较困难档;
(三)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完全无力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划定为特殊困难档。
(四)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①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的;②购买与学习无关且非生活必须品的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器等用品的;③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④以往受资助后有平分等资金使用不当行为的;⑤在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 认定范围
粮食和物资储备学院全体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含新生)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一条 提前告知。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和民主评议小组,报资助中心备案。同时学院通过有效方式,向每一位学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的宣传,组织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条 学生申请。学生可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登陆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提交在线申请,上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及其他佐证原始材料电子版(要求文字清晰可见),同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提交相关材料纸质版。根据《教育部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要求,学生申请资助时无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申请人继续以书面承诺形式申请,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小组评议。学院的专业(或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签订、提交认定承诺书后,自行登录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查看学生填写、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对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估(评议总分120分,一票否决或民主评议总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小组合议讨论初步提出本专业(或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第四条 学院审核、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要召开专题会议,对民主评议小组提出的评议结果进行讨论、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民主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学院认定工作组初步审核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时不允许公示学生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学院需通过河南省资助管理系统操作为审核通过。
第五条 学校审批与建立档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初审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粮食和物资储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